2019年7月1日,一名19岁的女子,因剧烈呕吐,不能进食,到某卫生院求医,经检查其怀孕8周左右时间。
次日,办理住院时,该女子突然晕倒,持续数秒后恢复,伴有头晕、乏力,无胸闷等不适症状。
入院后,女子神志障碍持续加深,医生与家属沟通目前病情,建议进行头部CT检查,排除颅内出血可能。
但是家属经商量后,以“CT有放射性,会影响胎儿”为由,拒绝了CT检查,要求继续观察,并签字为证:了解病情,拒绝检查,后果自负。
随后,医生再次与家属沟通,要求进行头颅CT检查,以除外脑血管意外和器质性病变,但仍然遭到家属拒绝,并再次签字:拒绝头颅CT,后果自负。
医院密切关注病情变化,在神志障碍进一步加深情况下采取强制CT检查,后期病情再次加重。
目前,该女子已经死亡。经事后调查,签字的“家属”为该女子男友。
01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。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;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,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。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02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,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,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、血亲和姻亲。
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为近亲属。
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
本案分析
本案中,该女子只有十九岁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,该男子不可能是患者的合法丈夫,该男子不具有配偶的身份资格,医方在家属身份的确认上有一定瑕疵。知情同意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说,在对于患者进行治疗之时,应该由本人获悉签字,实施保护性医疗制度时,应该向其近亲属或者关系人说明并且获得书面意见。
本案中,医院再三要求该男子签署头颅CT检查,但其未同意,其主观具有不积极救助的嫌疑,在此情况下医院应该核查其身份,及时联系家属。在情况紧急情况之下,可以经负责人授权,对于患者及时救治。